规章制度

图书资料报废办法

发布时间:2024-09-30浏览次数:32

图书资料报废是指对已损坏无法修复的、或遗失的、或应停止流通的藏书进行注销处理。

1.图书资料报废的范围:

1)经长期流通周转后,残破不全,或缺页达 30%以上,或污损严重,影响阅读且无法修复的图书资料。

2)读者已遗失的图书资料。

3)极少数师生离校(或死亡)未办理正常手续,导致无法还清的图书资料。

4)根据上级机关明文规定,应停止流通的图书资料。

2.图书资料报废工作程序

1)读者服务部每年提出图书资料报废方案,报馆长同意。

2)各馆藏地点工作人员将报废图书资料登记造册(附表),读者服务部主任核对,馆长批准。

3)采编部作好财产注销登记。

4)对报废图书资料作资源报废处置。